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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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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偿还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或者夫妻对财产另有约定的以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与此相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对此,婚姻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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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双方均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
离婚双方共认债务无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就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仅是为解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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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向他人借入款项,事后债权人主张债权,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是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因素较多,与借条内容,夫妻双方的陈述,债权人的陈述及其它相关证据均有关系,在此笔者仅表述法律上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和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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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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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和处理?律盾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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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汤某现年26岁,其在向法院起诉时称,其夫被告章某在双方恋爱期间为购买结婚住房于1999年10月向其借款8万元,为了尽早有一个属于两人的小天地,汤某便向亲戚朋友东拼西借凑了8万元给章某,章某当时出具了一张借条,并承诺婚后立即归还。但婚后丈夫并未及时还款,夫妻之间为此不断发生矛盾。原告汤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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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离婚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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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州市首例婚内债务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案中妻子将欠钱不还的丈夫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依法判令丈夫连本带利偿还,二审法院仍维持了原判。然而,一些读者提出疑问,夫妻关系存在期间,财产还分彼此吗?丈夫将钱还给妻子之后,这笔钱是否又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妻告丈夫
婚前借的钱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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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冒出莫名债务涉嫌虚构不予认定律盾讯近年来,涉及离婚的债权债务纠纷呈不断增多的态势,对于此类纠纷,夫妻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分担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中案。2004年3月30日,阿-英因与丈夫阿刚产生矛盾,向番禺法院起诉离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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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吴先生在被告和先生和刘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诺借款给和先生30万元,并于2005年3月25日,在农业银行漯河支行以异地存款的方式,向刘女士的账户上存入30万元。2006年6月22日,和先生与刘女士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位于漯河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面积123.88平方米)及屋内所有电器和其他设施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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